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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导信箱

信件编号 2535 类型 领导信箱 提交日期 2018-03-25
标题 外省迁入人员养老保险时间计算问题
内容 本人于1993年由黑龙江将户口迁入到河北,于2017年退休,社保局在计算养老保险时,不承认1993年前在黑龙江缴纳的养老保险或者工龄(因从92年开始,黑龙江省才开始逐步缴纳养老保险,92年之前的养老保险都通过工龄视同养老保险计算养老保险缴纳年限)。请问需要什么文件或者资料来办理这一部分养老保险金的计算?
回复人 人社局 回复日期 2018-03-29
答复内容       网友:您好!经调查,李春香于1993年7月自黑龙江调入大曹庄农业公司,2017年3月到龄,未办理退休。依据国办发【2009】66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,大曹庄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。李春香在黑龙江的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至大曹庄。人社部发【2009】187号文规定,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(原参保地黑龙江)社保机构申请开具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》,到待遇领取地办理转移接续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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